政 策 法 规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吉林市城市渣土管理办法

  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

  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

 
 
吉 林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管 理 条 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给城市居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区域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以区域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确定的范围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专业规划。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年度计划。

  (四)检查、监督、指导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五)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评比竞赛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城管部门是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区城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察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公安、水利、风景、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Copyright(C)2005-2008 www.jlszgy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 65 号 邮编:132011 电话:0432-2048710 2048407 传真:0432-2048793
技术支持:吉林市大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员信箱:szgybgs1@163.com